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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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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专项申报事项的,需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

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各部门,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需要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进行再进行申报扣除。 

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机构性质:企业

所在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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