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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协调租赁企业“营改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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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营改增”政策即将全面实施,协会急会员之所急,多次找无锡市和江苏省税务机关反映设备租赁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与诉求。同时,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协调此问题。

2016年5月19日,利用北京召开《全国建筑物资租赁承包行业“营改增”政策座谈会》机会,协会在广泛征求并收集相关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专门委托申锡机械吴杰总经理代表协会参加座谈会,并提出会员集中关注的几个问题:(1)吊篮租赁企业的设备及相关租赁物资,绝大部分都是在税改之前投入的,根本没有进项票抵扣;(2)大量与个人或工程方结算的款项,都无法开出正式发票抵扣;(3)吊篮租赁企业绝大多数是小额纳税人,按规定只需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设备使用单位为了增加自身的进项抵税,却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租赁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4)租赁企业催要税改前的欠款时,设备使用单位也要求出具17%增值税发票,无形中增加了租赁企业的成本。参会的国家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高晟处长(财税 [2016]36 税改文件执笔者之一)当场予以回答:如果“营改增”执行后,让广大企业增加了负担, 税改文件也会考虑做出相应调整,会考虑扩大租赁企业的抵扣范

此言不虚,目前确实做了相应调整: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统一按3%缴纳;一般纳税人则在设备租赁业试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用于出租的设备和物资仍按3%纳税,此外,增加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吊篮租赁企业存在的问题。


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空机械吊篮协会

机构性质: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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