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渠道:江苏住建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XDG-2021-5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XDG-2021-58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XDG-2021-5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无锡市崇安寺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DG-2021-58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梁行审投许[2021]308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市崇安寺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市崇安寺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崇宁路与图书馆路交叉口西北侧 | ||||||||||||||||||||||||||||||||||||||||
2.1.2建设规模:项目拟新建1栋8层商业停车场,1 层为商业、2-8 层为车库.其中: 商业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 车库建筑面积约8400平方米,相关配套用房(设施) 约5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 | ||||||||||||||||||||||||||||||||||||||||
2.1.3合同估算价:6500.0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97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2年03月15日 09:00,施工开工日期:2022年06月15日 09: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3年04月15日 17:00 | ||||||||||||||||||||||||||||||||||||||||
2.1.5其他: | ||||||||||||||||||||||||||||||||||||||||
2.1.6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要求具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盖章,包含工程量计算书,同时满足无锡市梁溪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概算的审核要求)、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求,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模式(EPC),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专业))、工程施工、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1)设计部分内容:设计范围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含方案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施工图审图、竣工图、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钢结构、精装修(不包括家具、软装、艺术品等)、门窗、 幕墙、绿建(二星)专项设计、 泛光照明、标识设计(含交通设施)、交通流线、停车设备及控制系统选型。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燃气、供电除外)、市政附属工程(市政给水、地基处理等)、景观绿化工程、BIM设计等专项设计、基坑围护、围墙(若有)等所有设计工作。红线外与市政管线(燃气、供电除外)的接入配套工程设计也在本次设计范围内,地质勘查、燃气及供电设计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中标人应牵头协调上述专项设计,进行总体设计管控。 (2)施工部分内容: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报批报审工作、地基与基础、建筑工程、智能停车系统设备及配套软件平台、屋面工程、幕墙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防排烟工程、智能化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室外工程(道路、景观绿化、综合管线、亮化、围墙等),供电、供水、供气工程、通信工程(供电公司、供气公司施工部分的除外),三网合一信号覆盖工程,标识系统等工程、及联调联试等实施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桩基检测(含试桩)、基坑监测及沉降观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停车设备及安装项目所需的设备(主机及附件、控制系统、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开通、检测、技术支持与培训; (4)其他: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整改、设备的售后服务与维保等; (5)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整体移交给招标人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6)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整体移交给招标人,并完成监管部门认可的验收工作。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同时具备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设计资质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 ||||||||||||||||||||||||||||||||||||||||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财务要求:2018 至2020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承担过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建筑面积以合同内容为准(如建筑面积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不一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类似建筑面积以合同内容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以上两份材料缺一不可,两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承担过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建筑面积以合同内容为准(如建筑面积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不一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承担过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建筑面积以合同内容为准(如建筑面积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不一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类似建筑面积以合同内容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以上两份材料缺一不可,两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承担过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建筑面积以合同内容为准(如建筑面积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不一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联合体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5)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注: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建设地点:崇宁路与图书馆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南侧为秦邦宪故居(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块东侧为江原医院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0年01月13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1年01月13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1年10月13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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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1月13日 9:00 时至2022年01月18日 17:00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出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0 元(≤250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02月14日 9时30 分,地点为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上传,投标文件备份(仅指电子标书U盘文件)递交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开标室2(无锡市清名东路380号6楼)。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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