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环氧玻璃钢防腐招标招标公告(第二次)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渠道: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钢管环氧玻璃钢防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钢管环氧玻璃钢防腐采购供应商招标

项目编号:JSTCC2400715406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及预算金额

招标货物:钢管环氧玻璃钢防腐

交货期:至指定地址完成防腐

三、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须是独立、合法运作并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2、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等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投标货物制造商须已通过ISO9000系列或与之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且认证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

4.投标人/投标货物具有类似项目供货业绩(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200万元的天然气长输管线或城市主干管线环氧玻璃钢防腐,且期间此类业绩累计超过1000万元)。投标人需提供相应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未处于有关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间和未处于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江苏”(http://credit.jiangsu.gov.cn/)), 提供网站截图。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提供信息

招标文件提供及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请于2024年11月28日8时30分到2024年12月04日17时00分在 www.jstcc.cn 免费注册并关注本项目(注册咨询电话:400-058-0203,技术电话:025-83303461)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成功后应与招标代理单位确认。提醒:投标人应在上述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事宜,否则系统到时将关闭,不再接受报名。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或更正公告。

五、投标文件接受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00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本项目采取不见面开标模式,请各投标人采用通过顺丰或其它可靠快递邮寄或自行送达的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寄送到以下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D座16楼1601室,收件人:魏志鹏,联系电话:025-86639022,电子邮箱:X786945@163.com,文件寄出后,请发送电子邮件到以上邮箱告知:投标人名称+所投标项目编号+快递公司名称+快递单号,自行送达的亦请邮件告知。请考虑文件在途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寄送到。

投标文件接收人:魏志鹏

六、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00

开标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D座16楼1606室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一)代理机构: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志鹏

电话:025-86639022

网址:https://www.jstcc.cn(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https://www.jszbtb.com/#/newindex)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yzckjt.com/main.htm(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http://yzzr.yzckjt.com/main.htm(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D座16楼1601室    

邮政编码:210011

(二)招标人: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宏斌

电话:15358501723

办公地址:扬州市杨庙镇山杨路13号

八、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纸质版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电子版壹份(一般应为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