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丁家庄院区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2-04-29 来源渠道:南京货物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丁家庄院区建设项目电子信息设备采购三标段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丁家庄院区建设项目电子信息设备采购三标段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编号: NJHW-200395-20
  2.标段名称: 电子信息设备采购三标段
  3.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评审总分
99.12 84.58 82.40
投标报价(万元)
1267.576849 1291.964801 1296.899226
交货期(日历日)
签订合同后 210日历天内交付使用 在签订合同之后,交付使用日期: 21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在签订合同之后交付使用日期: 21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质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
姓名 孙迎春 杨超 李祥
证书名称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证书编号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依据

四、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信息

第一名
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云龙公安分局智能化视频会议指挥调度系统设备采购
买方名称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
合同金额 7070000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云龙公安分局智能化视频会议指挥调度系统设备采购
买方名称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
合同金额 7070000元
项目名称 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及服务租赁项目
买方名称 扬州市邗江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合同金额 990000元
项目名称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视频会议与应急指挥中心采购项目
买方名称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金额 495200元
项目名称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买方名称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同金额 655000元
项目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财政局财政系统专用高清视频会议平台及环境改造服务项目
买方名称 南京市玄武财政局
合同金额 186600元
项目名称 远程视频会议系统服务项目
买方名称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金额 670000元
第二名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长治市便民中心智能化与信息系统项目
买方名称 长治市财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10144832. 14 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长治市便民中心智能化与信息系统项目
买方名称 长治市财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10144832. 14 元
项目名称 南海公园安全管理平台(一期)建设项目
买方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14551517元
项目名称 南京市货车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综合执法系统网络及治超联合指挥中心升级改造施工项目
买方名称 江苏省南京市公路管理处
合同金额 1578.69万元
第三名
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视频会议系统建设
买方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合同金额 2260000.00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视频会议系统建设
买方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合同金额 2260000.00元
项目名称 抚顺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买方名称 抚顺市大数据应用中心
合同金额 35905974.40元
项目名称 武警第二机动总队“五室"信息化建设物资采购项目
买方名称 武警第二机动总队参谋部信息通信处
合同金额 10986600.00元

五、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一名
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AAA,评定机构:江苏中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有效期:2022年3月9日到2023年3月8日。
评分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AAA,评定机构:江苏中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有效期:2022年3月9日到2023年3月8日。
第二名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 附件1
第三名
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 附件1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2年04月29日 - 2022年05月05日

七、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87733081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83278635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