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北站枢纽经济区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2-05-19 来源渠道:南京货物

南京北站枢纽经济区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CDEF地块智能化采购及相关服务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南京江北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北站枢纽经济区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CDEF地块智能化采购及相关服务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编号: NJJBHW-220012-3
  2.标段名称: CDEF地块智能化采购及相关服务
  3.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评审总分
98.81 96.13 95.14
投标报价(万元)
3060.063542 2380.157794 3250.004730
交货期(日历日)
总包提出需求后180日历天内交付使用,具体按照总包进度要求交货。 具体工期要求为总包提出需求后180日历天内交付使用,具体按照总包进度要求交货。 在签订合同之后 交付使用日期: 18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质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许金亢 孙善成 李玉琪
证书名称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证书编号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依据

投标人名称
依据
冠林电子有限公司 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提供可视对讲主机、分机等技术支持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提供可视对讲主机、分机等技术支持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
朗高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提供可视对讲主机、分机等技术支持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
南京广播电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提供可视对讲主机、分机等技术支持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
江苏文强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提供可视对讲主机、分机等技术支持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
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提供可视对讲主机、分机等技术支持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

四、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信息

第一名
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徐矿明星国际商务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
买方名称 江苏徐矿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2127.87959万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NO.2008G25金融城地块建设项目建筑智能化设备及相关服务
买方名称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2987万元
项目名称 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三期项目所需电子信息设备采购
买方名称 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2859.16592万元
第二名
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来安县双创产业园弱电智能化项目
买方名称 来安县金鹏双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2252.796333万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南京国际健康城研发培训服务中心项目
买方名称 南京国际健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3398.38367万元
项目名称 南京市浦口新城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
买方名称 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7039.38995万元
第三名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北京师范大学宣城学校“智慧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买方名称 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2180.442117万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合肥老年大学新校区(老干部活动分中心)信息智能化工程
买方名称 合肥老年大学、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合同金额 3199.507808万元
项目名称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口岸通关监管管理(含弱电)工程施工
买方名称 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10909.262974万元

五、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一名
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 附件1
第二名
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 附件1
第三名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 附件1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2年05月19日 - 2022年05月22日

七、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025-58863046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13675107337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