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水利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主题:综合
邗江区、广陵区发改委、水利局、住建局,市区各公共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价格机制在节水工作中的调节作用,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苏价工〔2018〕10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9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以及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并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对用水量超过核定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部分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的计划用水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定额管理条件的计划用水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计划用水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国家、省、市已发布行业用水定额的,按照不低于用水定额的水平核定其计费周期内用水计划总量;未制定用水定额或者定额产品较复杂尚不具备定额管理条件的,综合考虑计划用水户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的加权平均值并适当考虑增减系数核定其计费周期内用水计划总量,并以此为基础实行计划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计划水量。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自备水源计划用水户定额(计划)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部分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户定额(计划)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过部分除按规定标准缴纳自来水水费外,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征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第一档:超定额超计划5%(含5%)以上不足10%的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
第二档:超定额超计划10%(含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
第三档:超定额超计划20%(含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
第四档:超定额超计划30%(含3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5倍加收。
四、计费周期和方式
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以一年为周期核定计划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对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年度实行加价收费。
市区(不含江都区)自备水源计划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区水利局、开发区城乡事务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征收。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邗江区、广陵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分别由邗江区、广陵区水利局负责征收。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将其欠缴费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资金用途
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户累进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自来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供水企业收费管理系统升级改造、代收手续费以及对节水成效突出的计划用水户进行奖励、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具体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自备水源计划用水户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按照《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责任。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市水利局负责计划用水户全过程用水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供水企业做好供水保障和用水计量管理等工作;公共供水企业要及时向市水利局提供计划用水户水量信息并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利局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属地内计划用水户管理,各区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户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计划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江都区可参照执行。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水利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