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沈玉凯戎越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 010-68552538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pdf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