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0号)要求,现将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你们,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预算指标按照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情况进行分配(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

二、各市县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科学合理填报《江苏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4年度)》(附件2),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制度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苏财资环〔2024〕3号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