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3年度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名单更新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13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南京海关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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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关于组织2023年度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名单更新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南京海关面向社会组织2023年度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名单(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名单”)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申请加入中介机构名单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加入条件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专业检验、检测、鉴定、认证机构及其他对海关稽核查委托事项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可以对外出具报告、证书和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中介机构名单: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3、具备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近3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材料,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海关认可。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有意加入名单的中介机构需在2023年3月15日前提交以下经签章确认的材料:

1、《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机构章程等的扫描件(电子材料)。

3、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海关稽核查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电子材料)。

4、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3年执业守法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扫描件(电子材料)。中介机构为江苏省注协或江苏省税协成员的,可予以书面申明,由南京海关直接对接行业协会统一获取证明资料。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示上述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对。

二、名单内中介机构需报送更新材料

已进入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需在2023年2月28日前再次提交《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上述2至4项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在《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中予以注明。逾期未提交的,即视为申请退出可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名单。

三、办理流程

(一)注册地在江苏省的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海关递交相关材料;注册地不在江苏省的中介机构,向业务开展地海关递交相关材料(海关联系信息详见附件3)。

(二)南京海关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进入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再符合加入条件的,南京海关将其退出中介机构名单。

(四)南京海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更新后的中介机构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

1.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

2.2022年中介机构名单

3.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联系信息表(2023)

 

南京海关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1.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申请书.docx 2.2022年中介机构名单.xlsx 3.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联系信息表(202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