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扬州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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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扬州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扬府发〔202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江河海联运通道,推进江淮区域集装箱枢纽港建设,提升扬州港在长江港口群的竞争力和内河港的集聚力,更好地服务“好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6年底,扬州港口年货物吞吐量达到1.8亿吨、外贸吞吐量达到1600万吨,集装箱总量达到100万标箱、外贸集装箱量达到20万标箱。

二、重点举措

(一)拓展航线资源。鼓励COSCO、MSK、CMA等大型船公司与扬州港口码头、进出口企业紧密联动、长期合作。支持新开、培育扬州港近洋航线、扬州—上海/太仓/宁波“点到点”直航航线以及沿海直达干线等,加密航线航班,为扬州水运提供更优质的航线保障。

(二)促进箱量集聚。鼓励代理、码头、物流企业为全市重点制造企业量身定制高效快捷的“个性化”“一体化”物流服务方案。支持港口、航运、车队、代理等行业主体成立“多式联运”服务中心,为货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引导集装箱货源在扬州港集聚。

(三)完善港口功能。鼓励港口码头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推进港口后方堆场以及新建、改扩建码头建设,提高货物进出港及在港期间的周转效率。支持建设进境水果、肉类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推动设立扬州引航站。

三、支持项目

(一)鼓励开辟航线

1.开辟外贸航线

(1)对在扬州港新开近洋航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班达到24个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200万元补贴;年航班达到36个及以上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300万元补贴。

(2)对在扬州港新开“扬州—洋山港”“扬州—外高桥”“扬州—宁波港”“扬州—太仓港”等外贸点到点直航航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48个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50万元补贴。

(3)对在扬州港新开外贸支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30万元补贴;年航班达到48个及以上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40万元补贴。

2.开辟内贸航线

(1)对在扬州港新开国内沿海直达内贸干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24个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30万元补贴;年航班达到36个及以上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50万元补贴。

(2)对在扬州港新开长江、运河、淮河等内贸支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60个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20万元补贴;年航班达到100个及以上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不高于40万元补贴。

(二)鼓励货代公司招揽货源

对货代企业代理从扬州港进出口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达到1500标箱以上的,每标箱给予不高于60元奖励;其中,代理市域外企业的外贸集装箱重箱,每标箱增加不高于40元奖励。

(三)鼓励货主企业增加扬州港进出箱量

1.增加外贸箱量

货主企业当年从扬州港进出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较上一年度增量达到1200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给予不高于80元奖励。

2.增加内贸箱量

货主企业当年从扬州港进出的内贸集装箱重箱较上一年度增量达到2500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给予不高于40元奖励。

(四)支持集装箱陆运企业发展

对运输外贸集装箱重箱从扬州港进出达到5000标箱以上的陆运企业,给予不高于20元/标箱补贴。

(五)鼓励招引大型国际货运公司

对新落户的大型国际货运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代理从扬州港进出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达到2000标箱及以上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

(六)支持转变运输方式

鼓励企业优化运输方式,对在扬州港开展“陆改水”业务达到2000标箱以上的,给予货主企业不高于50元/标箱补贴。对在扬州港开展“散改集”业务达到2000标箱以上的,给予货主企业不高于50元/标箱补贴。

(七)支持集装箱码头做大做强

当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万标箱,给予集装箱码头公司不高于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多式联运”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建设扬州市“多式联运”服务中心,鼓励开展集装箱仓储、物流、CFS拆装箱等综合服务业务,服务中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运营从扬州港进出的集装箱重箱达到2万标箱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

(九)支持口岸功能完善

支持设立扬州引航站,根据建设需求给予资金扶持和配套用地(用房)。支持建设进境水果、肉类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四、奖补兑现

(一)设立市级专项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按4:6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统筹管理。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外贸集装箱项目、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内贸集装箱以及综合性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市、各县(市、区)、功能区商务及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奖励资金的跟踪管理,做好绩效评价。

(三)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对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五、附则

(一)申报主体资格条件为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法人企业在扬州设立的分公司。

(二)本政策意见执行时间为2023年至2026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交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