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对《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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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年8月25日,为了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落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发布了《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徐金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四条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试点条件、试点申请、试点运作、试点管理等。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徐州的设立、运作,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徐州的健康发展。开展试点是扩大境外资金投资我市实体产业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我市引入境外资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

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三、试点企业有哪些要求

申请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徐州市,一般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组织形式可以依法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的命名要求。

试点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四、如何申请试点

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试点企业所在地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全部试点申请材料后,征求联合会商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经联合会商后符合试点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并明确试点额度。

五、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成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对试点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