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陶瓷砖产品质量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类别、检验依据、抽样、样品确认、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
2.产品类别
按成型方法分为挤压砖和干压砖。
按吸水率分为低吸水率(Ⅰ类)包含瓷质砖(吸水率≤0.5%)、炻瓷砖(0.5% <吸水率≤3%);中吸水率(Ⅱ类)包含细炻砖(3% <吸水率≤ 6%)、炻质砖(6%<吸水 ≤10%);高吸水率(Ⅲ类)陶质砖(吸水率>10%)。
按用途分为内墙砖、外墙砖和地砖;
按表面特性分为有釉砖和无釉砖 。
3.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4100 陶瓷砖
GB/T 3810 陶瓷砖试验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的产品 。
4.2抽样方法、数量及相关要求
4.2.1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
4.2.2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4.2.3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按照本规范全项检验长边长度小于600mm规格的陶瓷砖抽取检验样品数量最少为 20块、长边长度不小于600mm规格的陶瓷砖抽取检验样品数量最少为 12块 ,备用样品数量至少10块 。
注:抽取的样品数量应为原包装的整数倍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不拆原包装 。
4.2.4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寄送样品时应保证样品不被损坏。
4.3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信息,包括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受检单位确认。并对抽样场所、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4.4样品运输与保存
抽样人员在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条应有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被抽查陶瓷砖经销方代表三方共同签字。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寄送或样品运输时应保证样品不被损坏。
检验及备用样品运达承检机构后,由负责样品接收的人员和抽样人共同打开包装检查,记录样品签封的真实性、封条的完整性以及外观状态等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单中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作出唯一标识后入库保存。
5.样品确认
实体店抽取样品后,承检机构应当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样品确认文书送达样品标注的生产企业进行样品确认。生产企业应当在签收样品确认文书之日起7日内,通过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向承检机构反馈样品确认结果的书面材料。逾期未书面反馈或者拒绝签收的,视同认可样品为生产企业产品。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方法及依据
表1 检验项目明细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检测方法 |
主要关键检测设备/台套数 |
检验过程是否需要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
重要程度分类 |
|
|
|
|
|
|
|
A类a |
B类b |
1 |
尺寸 |
GB/T4100 |
GB/T 3810.2 |
游标卡尺/3 |
否 |
|
√ |
2 |
吸水率 |
GB/T4100 |
GB/T 3810.3 |
电热烘箱/2; 砖瓦爆裂蒸煮箱/2; 电子天平/1 |
否 |
|
√ |
3 |
断裂模数 |
GB/T4100 |
GB/T 3810.4 |
微机控制电子万能试验机/1; 电热烘箱/2 |
否 |
|
√ |
4 |
破坏强度 |
GB/T4100 |
GB/T 3810.4 |
微机控制电子万能试验机/1; 电热烘箱/2 |
否 |
|
√ |
5 |
放射性核素 |
GB 6566 |
GB 6566 |
全自动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1 |
否 |
√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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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尺寸只测长度 、宽度和厚度。 2、主要关键检测设备是指检测项目必须的提供数据的最重要设备 |
6.2 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 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
6.3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按产品包装上所标识的放射性水平类别进行判定:如果包装上未作标识 :则按照A类装饰装修材料要求进行判定。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在陶瓷砖市场销售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按照《江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附件12.2执行。”
8.检验结果确认
8.1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将检验结果报送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寄送受检企业。
8.2受检企业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反馈检验结果确认情况。逾期未书面反馈或者拒绝签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9.异议处理
9.1受检企业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2收到受检企业异议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送达企业。
9.3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纸质记录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4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任务下达部门要求,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