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21〕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推动南京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打造优质上市公司群体,助力创新名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导向、目标导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发挥上市公司在创新名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南京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大力培育优质上市公司

(一)建立完善拟上市企业库。建设企业培育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筛选,结合各区、市各部门及市场机构报送推荐等方式,建立完善全市拟上市企业库。加快推进南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八大产业链重点企业、新研机构及孵化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企业入库。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企业入库,形成分行业、分板块、分梯队的储备资源。对入库拟上市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逐月更新,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提供全流程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二)积极推动优质企业上市。深入实施推动企业上市“宁航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在规范运作前提下,加快股份制改造进程。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快办理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市场监管、环保等各项审批、备案、证明事项。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以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为原则,统筹协调上级部门,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积极引进设立资本市场学院南京分院,做强做实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南京)、南京资本市场学院、南京科技金融路演中心,为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提供专业、全面的培训、交流、路演和融资平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三)多渠道规范引进上市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后在境内上市。完善上市公司引入和迁出程序,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和事前会商机制。审慎规范引进上市公司,支持本地企业参控股优质上市公司并迁址至南京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三、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四)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规定,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引导和教育。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鼓励上市公司完善董事会与投资者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按市场化原则引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引导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健全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五)加大违法惩戒力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提前介入,切实增强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市场从业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将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定期通报、共享,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六)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所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等程序,相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加快办理进度。鼓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引入社会资本,增强长期资本粘性。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定制多元化融资产品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管理层融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上市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七)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坚持突出主业和创新业务相结合,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地方产业集群特点,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开展并购重组。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情形,遏制盲目跨界重组和“忽悠式”重组。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各类资本多渠道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鼓励通过发行公募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八)营造上市公司良好发展环境。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提供订单、业务交流等方式与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协同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境外优质资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落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适当延长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降低股权激励成本。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其在带动就业、技术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资源整合力和综合影响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五、妥善处置上市公司风险

(九)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加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防控,定期跟踪和分析高质押率公司风险。进一步发挥国资混改基金、民营企业纾困和发展基金作用,灵活使用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债权转让、债转股等方式化解、缓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各区、开发区设立纾困基金化解辖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落实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基本面良好、有发展空间、暂时存在流动性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督促金融机构规范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支持各类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完善风险处置的统筹协调机制。(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紫金投资集团负责)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升规范意识,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指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明确期限予以清偿或化解。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方案,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范新增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参与区域股权市场区块链试点,相关信息实施上链管理。(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十一)稳妥压降上市公司风险。属地区、开发区要切实承担上市公司风险处置责任,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排查,实施风险清单动态管理,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落实风险压降任务,相关工作纳入常态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存在业绩持续滑坡、大额亏损、经营现金流差、财务状况不够稳健、商誉净资产占比较高、面临债券兑付回售压力等问题的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督促上市公司会同市场机构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逐步推动风险出清。加强投资者保护教育,鼓励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培养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投资,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十二)畅通上市公司退出渠道。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相关规定,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渠道依法依规退出。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处置机制,发挥法院、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作用,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指导。(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十三)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属地区、开发区要及时上报影响情况,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积极协调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支持政策,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优化组织保障机制。发挥全市推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协调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中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协同做好上市公司培育、管理、风险处置工作。依托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苏省证券业协会,加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探索开展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十五)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荐、审计、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引导机构提高执业质量。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建立中介机构执业档案,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营造良好舆论生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规范各类主体对利益相关上市公司的报道评论,防范利益冲突,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企业家精神,坚决防范道德风险,宣传诚信经营理念。(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