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改委(经发委、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国网苏州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文件要求,为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政策,经各县级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电网企业初审及市级联合审核,现将我市第四批申报企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予以明确,具体名单和执行比例见附件,上述企业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请国网苏州供电公司协助相关企业及时办理用电变更手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