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填写申报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 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2. 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3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