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一、政策优惠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申报要求
1.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有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2.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3.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4.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
三、 受理部门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
2.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申报材料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3/t20200302_1222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