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二、 指导思想
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三、 减征范围
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四、 实施方式和期限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五、 工作措施
(一) 切实做好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衔接。各设区市应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调整政策,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
(二) 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各地执行期限不得突破5个月的上限规定。
(三) 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四) 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五) 优化经办服务。各设区市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六) 强化基金管理。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六、原文链接
http://ybj.jiangsu.gov.cn/art/2020/3/2/art_74036_8993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