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鼓励国际航线不停航,引导已停航的国际航线复航,支持航空运输企业抗击疫情。
二、支持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三、支持标准
(一)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1.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
2.奖励标准分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
3.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4.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
5.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
(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
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请国际航线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执飞航线、班次、机型、可供座公里、物资清单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相关材料。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
(二)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
(四)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对违反法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
(二)对于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按照《民航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五、原文链接
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003/t20200304_34780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