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二、工作内容
(一)推荐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
据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充分结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相关工作,按照《通知》明确的推荐程序,参照前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开展申报工作,
(二)复核已发布绿色制造名单
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请各地区组织对2017年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现场复核。
三、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鼓励家用电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申请产品仅限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
(三)绿色园区
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
四、原文链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