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疫情应对丨关于开展送政策进文旅企业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送政策进文旅企业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我省针对受疫情影响冲击较大的行业企业,相继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其中不少政策惠及文旅企业。为进一步扩大文旅企业知晓度,推动纾困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助力文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相关政策特别是普惠性财税、金融、社保、租金、用工等支持政策,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政策工具包”。

  现将《国家和省出台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惠及文旅企业政策问答》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开展宣传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送政策进文旅企业活动,让更多企业了解政策、用好用足政策,真正得益受惠。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国家和省出台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惠及文旅企业政策问答

 

  一、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经营困难,可申报哪些资金扶持?

  1.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苏文旅传〔2020〕12号)规定,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省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周转使用期限为两年,应于2022年2月5日前如数缴还。

  2.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文旅企业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的若干措施》(苏文旅发〔2020〕15号)规定,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作为纾困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文旅企业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包括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由各设区市按15%的比例综合择优推荐,省里分类对450家左右旅行社企业进行奖补;对A级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企业、旅游星级饭店申报的2020年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引导资金项目,优先给予项目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由各设区市按15%的比例综合择优推荐,省里分类对90家左右绿色网吧企业进行奖补。

  3.根据《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文化业态创新的政策措施》(苏宣通〔2020〕9号)规定,支持文化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制作生产传播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等作品等,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项资金、省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省电影专资等优先予以扶持。

  二、关于企业贷款到期后是否可展期或续贷?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0〕5号)规定,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小微创业贷”“富民创业贷”“鑫农贷”“金农贷”服务,缩短备案时间,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

  3.根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规定,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规定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关于企业融资有哪些绿色通道,是否有担保支持及免息、贴息、延期付息?

  1.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规定,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

  2.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苏财金〔2020〕12号)规定,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自2020年2月20日至8月20日起开设绿色通道。绿色通道设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和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板块。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南银发〔2020〕16号)规定,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原则上应在参与银行上年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30个基点。对绿色通道内发放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0〕5号)规定,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畅通银担合作渠道,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

  5.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再担保费率均不超过2‰,并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从业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养殖等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性和中长期融资服务。

  6.根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规定,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7.根据《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文化业态创新的政策措施》(苏宣通〔2020〕9号)规定,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科技企业纳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规定专项资金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文化科技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8.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文旅企业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的若干措施》(苏文旅发〔2020〕1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苏财金〔2020〕12号)规定,对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对还贷有压力的旅游企业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期;对中小微旅游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低息贷款支持。新投放项目同时享受暂免2020年1—6月利息的优惠政策支持。

  四、关于企业是否可延期、减免缴纳税款?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4.根据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苏政50条”服务指南》规定,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企业是否可申请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缴费业务?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六、关于企业承租各类经营用房,房租是否可减免或延期?

  1.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规定,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规定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2.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0〕5号)规定,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鼓励各类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减免期限或金额,对带头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度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经营用房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4.根据《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文化业态创新的政策措施》(苏宣通〔2020〕9号)规定,鼓励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省级文化科技产业园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减免入驻企业房租,对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

  七、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有哪些稳岗返还补贴和创业激励政策?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规定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2.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规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0〕5号)规定,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简化中小企业申报程序,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对提供职业介绍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服务补助。

  4.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导游队伍稳定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规定,在疫情期间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与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指导支持行业组织、旅行社运用在线培训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免费培训。各地要加强资金保障,对于疫情期间积极开展线上免费培训的行业组织、旅行社及导游,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八、关于切实为企业减负,有哪些减费降税政策?

  1.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的工作措施》规定,延续实施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符合条件地区的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到2020年底。

  2.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3.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规定,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可在2020年度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4.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0〕14号)规定,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0〕5号)规定,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

  6.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今年4月份、7月份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 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关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哪些政务服务便利、企业信用修复、推动业态创新措施?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

  2.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规定,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规定”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0〕5号)规定,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纠正,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4.根据《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文化业态创新的政策措施》(苏宣通〔2020〕9号)规定,认真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和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文化类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对重大题材出版、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视听等权限范围内的各类政务办理时限适当压缩。免费向全省中小文化企业开放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