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加大改革力度,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外资工作,促进外资基本盘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重要工作。
(二)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职能,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强与开发区、招商部门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
(三)做好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的项目,工作专班及有关部门将给予政策支持,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推进。
(四)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
(五)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程度。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六)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
(七)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
(八)保护外资项目合法权益。外资项目备案、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公开外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不得擅自增加审核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
(九)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走访服务。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商会沟通交流,宣传解读政策法规,听取外资企业和商会对改善本地区投资环境的建议,主动回应企业关切。
(十)完善外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外资项目备案、核准机关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
(十一)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近期我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次修订拟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
三、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3/t20200311_1222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