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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疫情应对丨《关于疫情应对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要点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工作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1.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2.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4. 允许资产质量优良的企业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1. 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发改委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
       2. 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发行前备案等业务。
       3. 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4. 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未领取的,可以使用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鼓励错峰预约建档时间,尽可能减少现场人员,三是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是未完成的,可以适当防控发现时限。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1. 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2. 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
       三、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8_1220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