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简化配置程序。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
(二)统筹调配使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等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四)规范资产处置。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资产监督检查,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
三、原文链接
http://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17_34705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