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一、起始时间
​       2020年3月1日
​       二、产品申报主体
​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除两类产品以外,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       三、产品报送方式
​       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将产品注册数据及时导入“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银保监局通过该系统管理员账号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
​       四、产品备案报送材料
​       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下列险种产品备案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
​       (二)是财政保费补贴型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应至少提供可真实反映地方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如政府出具的开办方案等)。
​       (三)是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       (四)是其他产品备案材料应符合产品自主注册指引要求。此外,修订产品的应当提供保险条款或费率修订前后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       五、原文链接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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