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0〕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试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推动信用承诺书文本格式化和信息记录结构化。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在线承诺和公示。开展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将违背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级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要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广部分地区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经验,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项目立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应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长三角地区信用报告互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推进市场化应用。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提升信用报告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级政府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在省有关部门业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类别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相关政府部门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业务系统上开通自主申报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广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鼓励省各有关部门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系统,构建覆盖全行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认定、限期整改、退出机制。省市有关部门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鼓励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业务系统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和更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示。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应用领域、范围、时效,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被执行人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实施惩戒。各相关部门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住宿及消费;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以个人财产支付其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以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鼓励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强化信用监管信息化平台支撑。加快推进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换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监管系统全接入、监管数据可共享。深入推进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深度融合,数据统一归集,业务有效协同,与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信用监管“一张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十种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修复等服务,探索全程在线服务,大力推进移动端应用。拓展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信息服务功能,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实现逢办必查、自动触发、自动响应。建设信用大数据平台,提供面向市场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依法依规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大数据机构等合作,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合规风险评价、行业风险评价、关联方风险预测等工作。推动信用管理深度融入部门业务管理,深化信用大数据在精准招商、精准扶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提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固信用信息交换通道安全,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安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对异议信息应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及时撤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推动设立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实现信用服务行业规范高效发展。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各地要把信用监管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省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牵头部门,落实人员配备,发挥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深化试点示范。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示范,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要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模式。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信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快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出台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快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实施办法,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编制信用监管事项清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的工作指导,推进信用监管制度、监管措施、规范标准全省“一盘棋”。(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重视宣传培训。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平台载体,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顺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