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试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
2. 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要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等相关业务时,开展守法诚信教育。
3. 大力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广部分地区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经验,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推动在政府采购等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1.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2. 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相关政府部门应开通自主申报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3. 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广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4.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1. 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认定、限期整改、退出机制。
2. 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
3. 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和更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4.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
5. 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6. 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有关部门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1. 强化信用监管信息化平台支撑。加快推进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换机制。
2. 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依托各种平台,推动行政处罚等十种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3. 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探索全程在线服务,大力推进移动端应用。
4. 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5. 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
6. 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对异议信息应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7. 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1. 强化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
2. 深化试点示范。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示范,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3. 加快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出台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
4. 重视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顺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要求。
三、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3/19/art_46144_9016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