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国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2. 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
3.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 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2. 严格准入条件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3. 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
(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 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 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
3. 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
4. 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增强联动响应能力。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 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土地综合治理。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
2. 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 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
2.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 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