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办牧〔2020〕7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好生鲜乳质量安全三个责任。要完善奶畜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网格化”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生鲜乳运输全链条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强监管人员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奶畜饲养监管。督促养殖者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健全完善生鲜乳生产、兽药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消毒、免疫、诊疗、生鲜乳销售、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八项记录”。深入开展奶牛绿色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监控,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兽药抗菌药和激素类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生鲜乳中添加β-内酰胺酶等违禁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要以奶畜散养户为重点,加强奶畜养殖环节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检查,确保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准入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明确许可责任,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办证程序,禁止向未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收购许可证。养殖加工一体化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或奶畜养殖场,择一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跨区域运营的生鲜乳运输车,由生鲜乳运输车所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对逾期未换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时依法予以注销。对不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依法吊销或收回其证照。
四、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生鲜乳收购站严格按规定做好收购、销售、检测、留样、清洗消毒等各项记录,建立记录台账。要加强挤奶、制冷、储存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各功能区环境卫生管理。要规范生鲜乳销售和运输交接管理,督促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者、乳品加工企业认真执行交接单规定。各地要加强跨区域运营的生鲜乳运输车监管,加大辖区内从事生鲜乳运输的外地车辆监管力度和频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严厉查处非法收购、无证运输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配合完成农业农村部《202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牧发〔2020〕8号)和省级生鲜乳例行监测、风险预警监测等抽样监测工作。各地要在做好部、省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订和实施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管监测全覆盖,并将奶牛养殖场户纳入监管监测范围。
六、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奶畜规模场网上备案管理,完善奶畜养殖场基础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全国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时登记、上传、变更和注销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变化情况。全面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提高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七、有关要求。请各设区市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处室(单位)和工作联系人,3月底前报送到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处;要及时认真做好监管工作总结,坚持问题导向,分析不足,提出措施,分别于6月20日和10月30日前将上、下半年总结报告和附件1表格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处。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处 冯三令,联系电话:025-86263917,邮箱:JSSXRGL@163.com。
附件:1.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
2.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
3.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单;
4.奶牛养殖场(户)现场检查表。
苏农办牧[2020]7号关于做好202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doc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