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江苏省注册的对外文化企业
二、申报条件
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广电局、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公告2012年第3号)重点企业量化标准50%的苏南地区企业(机构),以及达到上述量化标准25%的苏北、苏中地区企业(机构)。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对外文化贸易项目申请表》;
2. 《对外文化贸易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情况、下一步扩大文化出口工作计划;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已经进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仅需提供前者);
4. 《对外文化贸易项目出口单证明细表》(附件2-3-1-2);
5. 出口单证复印件。包括文化服务出口合同、银行外汇收汇凭证等能证明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材料复印件。
四、政策扶持
按照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额,给予比例不超过5%、总额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达到国家重点企业文化服务出口量化标准的,给予比例不超过5%、总额不超过80万元资金支持
五、认定流程
1.申报企业(单位)将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部门;
2.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上报至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财政局;
3.苏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合行文上报至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
4.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