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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短期内对全球贸易、航运市场等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也给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企业带来了风险和困扰。为更好地帮助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南京海事法院组织编写了《法律风险提示手册》,主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以及企业复工复产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建议,助力疫情防控,保障经济发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高质量海事司法保障。

       一、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订立的风险提示

       贵公司订立合同应尽量选择书面方式,并保留双方磋商、订约过程的证据。客户指定使用格式合同的,除应仔细审核常规商业条款外,还应重点审核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和免责条款。关于法律适用,尽量选择适用国内法。关于争议解决,尽量约定由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若国外客户坚持在国外仲裁并适用外国法,也应选择贵公司熟悉的仲裁机构和法律。关于免责条款,尽量将疫情防控或疾病等情形列入免责条款。

       2、不可抗力的风险提示

       疫情防控是否妨碍合同履行,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合同约定、疫情与妨碍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联系、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合同适用准据法为外国法时,能否以疫情为由进行免责抗辩应视该外国法关于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规定而确定。如疫情防控已严重影响合同履行,建议积极与对方协商,争取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或以最小代价协议解除合同,而非立即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的风险提示

       如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即便迟延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解除合同的,建议您应履行通知义务,立即将合同受阻情况通知对方,避免其为履行合同产生更大损失。如未及时通知,可能需要赔偿对方扩大的损失。通知内容应包含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据、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请求合同延期或解除合同等。同理,如对方以类似理由通知解除合同,贵公司亦可要求对方及时提供相应证据。

       二、航运企业的风险提示

       4、托运人解除合同的风险提示

       贵公司在收到托运人解除合同通知后,若船舶尚未开航,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中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如确实存在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在无其他约定并适用我国海商法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并退还运费;如货物已装船,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并退还提单。若船舶已开航,而托运人又不能证明因疫情影响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贵公司可拒绝解除合同。

       5、迟延交货风险提示

       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货物运输交付迟延,贵公司应提供防控措施对正常运输或靠泊产生巨大影响的证据。可参照如下步骤操作:(1)自查合同约定;(2)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困难;(3)协商变更合同;(4)固定证据以备纠纷时所需。证据主要包括当地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公告,双方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码头、堆场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多种类型。

       6、目的港无法卸货的风险提示

       确因疫情影响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应将卸货情况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受疫情影响,海上货物运输可能面临隔离、绕航、船舶入境卫生检疫等问题,贵公司应密切关注出发港和到达港的防控措施,必要时变更航线或运输方式,并及时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协商,视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7、收货人拒收的风险提示

       若贵公司为航运企业,在收到收货人的拒收通知后,应及时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如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应按照托运人指令继续航行、改变航线或返航,由此增加的航程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如货物已抵达港口,准据法为我国海商法的情况下,贵公司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8、无单放货风险提示 

       如果贵公司为承运人,贵公司在收到发货人的电放保函后,应采取谨慎态度,仔细辨别要求电放的主体身份,在确认发出电放指示的是本票货物的发货人后,方可接受该放货请求。同时,贵公司还要确认船代公司已收齐全套正本提单,在没有正本提单在外界流转风险的情况下,方可放货。

       9、不安全港口的风险提示

       受疫情影响,有些港口变得不安全。如果期租合同对安全港有约定,则依据合同条款予以判断。如果没有约定,船东应举证证明港口主管部门有禁止驶入的文件规定,或证明遵守承租人指示可能使船舶或船员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从而拒绝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否则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已经采取防控措施禁止疫情蔓延的情况下,船东拒绝前往的,承租人可向船东主张赔偿。

       三、港口企业的风险提示

       10、货物仓储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客户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出运仓储物,贵公司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对仓储费数额、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贵公司在仓储期间应尽力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将面临客户索赔的风险。受疫情影响导致货物即将受损时,贵公司应尽到及时通知义务,依法进行紧急处置以减少损失的扩大。

       11、仓储物被征用的风险提示

       如仓储物因疫情防控被征用,贵公司在收到有权机关的征用决定后,应将征用情况及时通知客户,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征用文件和相关证明,对征用货物情况和返还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及时交于客户。若对货物的存放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在向征用机关移交货物时应一并提示并留存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2、港口工程建设的风险提示

       对于港口工程建设,受疫情影响,承包人无法及时开工建设,主张顺延工期的,发包人与承包方应积极协商,如果确实受疫情影响,可以允许顺延工期。但如果已经具备复工条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没有复工的,发包人可以拒绝顺延工期。对于承包人主张增加人工费、材料费的,贵公司应尽量与承包方协商沟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价格调整方法,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四、货代企业的风险提示

       13、船公司取消航次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是无船承运人身份,在已接受货主订舱而船公司因疫情取消航次的情况下,应尽力寻找其他合理方案完成运输任务,可以与货主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留存和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船公司取消航次原因的证据、无法采用其他运输方案的证据、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文件、机构出具的事实性证明等。

       14、货主无法交货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是无船承运人身份,在货主订舱后因疫情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船公司,并积极寻找是否有其他货主需要舱位,可以与船公司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留存和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货主无法交货原因的证据、寻找不到其他仓位需求的证据、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文件、机构出具的事实性证明等。

       15.履行货代义务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是代理人身份,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积极关注货物、船舶动态和疫情防控措施动态,有关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尽力寻找合理方案完成委托事项,协助客户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注意留存和搜集相关的证据,如相关方沟通的电子邮件、海运各条航线变化情况、各港口和海关政策变化情况等。

       五、造船企业的风险提示

       16、迟延交船的风险提示

       受疫情影响下,船厂无法及时复工,导致船舶交付迟延,贵公司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常见国际标准造船合同如日本造船协会标准造船合同(SAJ)、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和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都有将流行病等列入不可抗力事件约定,采取前述标准合同的,贵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推迟交船日期,但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方式如履行通知义务等。如果贵公司与船东订约时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合同对此又没有明确约定的,贵公司应当举证确实因为疫情防控致使开工生产困难导致迟延交船,从而援引不可抗力要求顺延交船期。

       17、船东弃船的风险提示

       疫情影响下,船东出于各种利益考量,可能会主张解除造船合同。为避免船东以交船期过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船厂应从自身出发,严格把控和分析造船过程中的可能影响交船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合法顺延交船期。同时,船厂负有合理减损的义务,在政府批准的复工日期到来时,船厂应积极恢复生产,加紧生产进度。如果政府批准复工后船厂因自身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交船的,船东可以依约解除造船合同。

       18、供应商迟延的风险提示

       船舶设备、物料生产企业的供应链是否畅通是影响船厂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此类企业可能在疫情形势下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船厂如遇到此等情形应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及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作出回应。供货逾期超过约定期限的,贵公司应主动发函限期履行,并根据生产计划、生产编排科学评估供应商履行受阻对船舶建造合同产生的影响,如因此根本上影响船舶建造合同的顺利履行,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六、船员用工的风险提示

       19、船员工资支付的风险提示

       如果贵公司的船员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处于隔离观察期、或外地返程的船员因政府通知须自行隔离14天的,贵公司均应视为该船员正常工作并向其发放工资。对隔离期满后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船员,还应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贵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船员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提示

       如果贵公司的船员在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等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贵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船员向贵公司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岗的,不属于旷工行为,贵公司不能以该船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1、暂停船员换班的风险提示

       疫情期间贵公司如果采取暂停船员换班措施,对于暂停下船的船员,应当有效记录船员考勤情况,为今后计算超期补贴、带薪休假等保留相应证据。对于船员暂停上船的,贵公司应当确保船舶配员合法合规,避免因配员不足引发船舶事故,以及影响船舶保险理赔。

       22、船员调薪调时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船员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如确实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进行裁员、降低工资或延期支付工资,但要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履行法定程序。

       七、诉讼程序的风险提示

       23、诉讼时效和期间的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应注意诉讼时效和期间的法律规定,防止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影响权利实现。如贵公司有相关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可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行使权利,并保存好邮寄单据、电子邮件等,及时查询邮件送达情况。

       24、申请扣船的提示

       如果贵公司因事态紧急,需要申请扣押船舶的,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法官可能无法外出执行,建议先行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抵押或者光船租赁等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将通过在线或邮寄方式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办理。这样既能通过限制船舶处分等保全措施保障公司的权益,又不影响在疫情解除后申请扣押船舶。

       25、解除保全的提示

       在疫情爆发前,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已裁定并实施了诉前保全的,建议申请人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前扣押船舶的期限为 30 日,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 15 日,其他财产诉前保全的期限为30 日。如果因疫情影响无法前往法院现场立案的,可以采用网上立案、电话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避免因不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