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国家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直接补助奖励项目(处置境外突发事件)

一、申报对象

江苏省注册的外经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2. 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 按照规定,向商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5.境外投资及境外林、牧、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6.境外农业合作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申报所需材料

1.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  申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须有关于贷款和投资的部分;

4. 境外投资项目须提供境外投资核准证书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须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复印件(12月1 日前项目)或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复印件(12月1日后项目);

5. 上一年度获得资金的绩效报告(仅为上一年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

6. 企业上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业务统计数据的截图;

7. 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8. 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费用、国际旅费和出国食宿费用(参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5号)”相应标准)的支付凭证

9. 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四、认定流程

1.申报企业(单位)将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部门;

2.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上报至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财政局;

3.苏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合行文上报至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

4.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联系方式

相城区商务局外经贸科:6683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