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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
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颁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江苏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了23条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 《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确保有恒产者有恒心。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省委省政府也以不同形式部署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产权,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应意见,确保上级党委和机关决策部署在江苏生态环境领域落地见效。

       (二)回应社会关切推进依法行政。近几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新发展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和有效落实,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但有些地区在生态环境立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政策标准制定与落实过程中,依然还存在着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等薄弱环节和问题,个别时段反映环保“一刀切”、机械执法、政策不连续稳定等声音还比较强烈,需要制定出台相应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期盼,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三)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企业最在乎的是经济效益,最珍惜的是产权。通过制定出台《意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模式,平等、全面、依法、精准、有效地保护企业产权,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和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保工作。找到两者之间最佳的动态平衡点,在医疗废物处置、医药生产环评审批以及监督执法和信用评价等方面,作出特殊的政策安排,大力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抓好复工复产,助力打好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有四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首创性。通过走访调研和同企业代表座谈获悉,省级层面出台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项意见,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二是全面性。《意见》从政策法规、环境监管、行政执法、监察督办、信息公开和支援救助等6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基本覆盖了目前社会关注的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热点、焦点问题。三是实操性。为便于各级贯彻执行,在主要条款中都有明确的次数、频度、比例以及程序性等约束性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四是前瞻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思路,《意见》既有规范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的产权保护要求,也有下一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方向性意见,以确保兼具时效性和指向性。

       三、从政策法规层面提出,清理完善政策法规及标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成本,提升政策预期

       《意见》明确:要清理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要完善标准制度,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注重新旧标准衔接,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过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坚持送策上门、送法入企,开展“环保学习日”活动,提高政策法规及标准的知晓度。

       四、从环境监管层面提出,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标杆豁免,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明确:要信守政府承诺,对列入《环保信任企业名单》和豁免范围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记录良好且无环境信访投诉的企业除“双随机”检查之外当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要抓好信用评价和守信培育,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不能按期完成违法行为整改或者受到警告等轻微行政处罚的,不实施信用惩戒。扶持培育优秀企业进入环保先进行列。要推进非现场监管,依托无人机等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制度。2020年,对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网上远程监管比例要达到80%以上。要优化应急管控方式,明确精准管控要求,帮助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管控措施,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五、从行政执法层面提出,坚持依法规范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

       《意见》明确:要明确执法权力边界,发布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统一完善全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常态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合理设置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和“双随机”抽查比例并及时公开,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要严格执行执法“三项制度”,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必须做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和执法记录仪联网使用两个100%。要慎重采用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书面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涉及全流程工业企业等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还要经案审会审议决定。支持企业为改善环境实施转产、搬迁,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协调予以补偿或赔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产品、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或限产。

       六、从监察督办层面提出,统筹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创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投资创业信心

       《意见》明确:要强化统筹监督,省市两级开展统筹强化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二次。要规范环保督察,严禁为应付督察检查而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要严控专项执法行动,涉及全省范围的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要加强民生领域环境监管,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七、从信息公开层面提出,加强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把控,精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意见》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不得对外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公示阶段要严格回避涉密内容。严禁擅自公开执法监管对象的生产流程、保密配方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期满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从网上撤下。

       八、从支援救助层面提出,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拓宽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

       《意见》明确: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把保护企业产权纳入省厅领导带案下访内容。要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省厅每月组织一次,市县(区)局每月至少安排1天。要拓宽援助途径,鼓励各地建立环保服务站,帮助企业协调反映环保问题以及做好行政复议等事项,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