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省内各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相关决策部署,加大对制造业、民营、“三农”等领域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经会商研究,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定位
提高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地缘优势,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把开展普惠金融工作作为战略支点,持续加强服务能力和专业队伍建设,不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努力构建多层次、专业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法人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省财政优先将符合普惠型标准的业务创新纳入金融创新项目奖励入选范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法人银行机构资本、资金来源
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券等方式充实资本。支持法人银行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小微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各类专项金融债,为普惠金融业务筹集低成本资金。鼓励法人银行机构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合规方式盘活信贷资源,重点投向中小微企业。各设区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加强对法人银行机构流动性的日常监测,必要时运用常备借贷便利、流动性再贷款及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其提供流动性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期限结构合理性
各法人银行机构要准确把握各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和诉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期限管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期限,对有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合理需求的企业予以支持,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提升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周期的匹配性。(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进一步细化普惠金融工作考核要求,精确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形成损失的主客观因素判定标准,对普惠型业务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损失,其资产核销与处分脱钩。提高合规性监管和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对民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的银行机构,该指标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国有金融资本考核等扣分因素。鼓励各法人银行和国有(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快建立健全针对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普惠型、扶贫类(含个人)贷款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免责条件和容错纠错机制,将相关授信流程涉及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信贷投放核心能力
各法人银行机构应再次明确信贷业务核心地位,大力开展基层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扎根基层、爱岗敬业、操守过硬、业务熟练的基层客户经理。鼓励法人银行机构运用征信数据、金融科技等手段,开发基于考察第一还款来源的信贷技术,减轻对抵押、担保等保证措施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和无抵押贷款比重。支持省联合征信公司归集运用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快征信数据与金融业务创新融合,逐步形成“企业授权+机构征信+政府增信”的征信服务框架,为法人银行机构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普惠金融“一网通”工程
持续推动中小微企业和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接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平台服务面和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各类政策性金融产品接入平台,全面推广“小微 e 贷”“小微 e 贴”等与货币政策工具挂钩的政策性业务,提高普惠金融政策的可获得性。鼓励各级财政设立普惠型信用保障专项资金(基金),为银行机构通过平台发放的普惠型信贷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补偿,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加快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人才等重点领域子板块建设,批量引入政策类、特色类、专业类金融产品,支持重点领域普惠金融工作开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政策性转贷业务服务深度
规范政策性转贷业务承办主体资质和经营管理,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0 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7〕15 号)等文件要求,将辖内运营政府资金为主、从事公益性转贷业务的各类主体逐步整合设立为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授予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出台转贷业务管理细则,规范业务流程,明确综合成本上限,优化抵质押、担保等保证手段办理手续。鼓励法人银行机构与具备资质的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深化业务合作,对享受转贷服务的小微企业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科学评估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贷款形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法人保险公司服务优势
支持法人保险机构开展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保险覆盖面,全面提升保险服务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能力。鼓励法人保险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小额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险业务,防止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支持法人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更加灵活的保证保险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法人保险机构投资本省法人银行机构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和各类普惠型专项金融债。(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银担合作”机制
鼓励法人银行机构与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推动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机构、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的“政银担”分险模式,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 20%,省级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比例,不高于30%。法人银行机构分险部分应纳入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调节范畴。鼓励法人银行机构与优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避免因所有制结构、注册资本等因素“一刀切”。(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请各部门、省联社、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及职能分工,及时出台相应工作措施、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省普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将定期进行统计数据通报、组织开展专项调研,评估政策效果、查找难点堵点,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