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1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综合
苏政发〔2020〕27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全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以《实施方案》印发日即2017年11月9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国有法人资本不实施划转。
(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以下企业国有股权列为划转对象: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其他纳入划转范围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的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机构),是指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三)时限要求。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应于2020年5月底前将划转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四)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视情况再适时调整。
(五)承接主体。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持有。省财政厅委托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受托责任,建立管理制度,防范利益冲突,切实保障安全。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认。
三、划转程序
(一)各级国资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
1.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于2020年5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审核确认。
2.市县所属国有企业。由市县国资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机构等进行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审核确认。
3.多元持股国有企业。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实施划转。具体审核程序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资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资机构的意见,有关国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
(二)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向划转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在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企业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同时,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划转企业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权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
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通知》规定,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
市县所属企业划转通知由同级财政会同相关部门下达,程序比照省属企业执行。
(三)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划转基准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企业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四)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五)《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六)国有股权划转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修改章程,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划转企业同时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
(七)国资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市县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汇总全省情况后,报送省政府和财政部。
四、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按划转基准日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工作,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专户管理。
(二)资本管理。国有股权划转后,划转企业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受托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但不干预划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与划转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商后在章程中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一般不向划转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向划转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涉及划转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原持股主体做出承诺的,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承诺义务。
(三)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其持有者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
在财政部等部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受托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企业的增资。
财政部等部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后,由省财政厅相应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
(四)税费处理。根据《通知》规定,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
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今后国家税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
(一)《实施方案》印发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
(二)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
(三)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实行回拨处理。
(四)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六、配套措施
(一)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国有股权划转相关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专户管理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
(三)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划转国有股权的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划转的国有股权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对划转国有股权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七、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江苏证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划转工作。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研究制定划转工作相关制度措施;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划转股权实施专户管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国资机构提出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汇总全省情况;负责提出所监管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金融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资金收缴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收缴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方案。
(三)省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配合省财政厅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四)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落实划转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
(五)省税务局负责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税收政策。
(六)江苏证监局负责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股权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具体落实。按照本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