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办种〔2020〕6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种业市场监管,我厅制定了《江苏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江苏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种业市场监管,提升种业管理水平,推动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和我省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江苏省种子条例》为基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坚持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市场监督执法,为种业发展营造创新驱动、质量引领、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种业市场监管体系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种业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省级目标:印发种业监管方案,对辖区内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达到50%、20%;组织对全省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率达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30%以上,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达100%,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地(市)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内50%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县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的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三、工作重点
1、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抽查(1-12月)。农作物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及种子质量。种畜禽企业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低代别冒充高代别、销售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为重点,开展种畜禽市场监管。
2、开展农作物“双杂”种子纯度鉴定(1-5月)。组织专家对2019年冬季企业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的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进行海南田间纯度鉴定。
3、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春雷”行动(3-6月)。重点查处制售假劣水稻、玉米种子等违法行为。
4、开展春季种子市场种子质量集中检查(3-6月)。以种子包装标签和种子质量为重点,开展市场专项检查。
5、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3-6月)。组织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种子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
6、开展蚕种质量抽查(3-6月)。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桑蚕种抽查工作,对全省蚕种生产单位蚕种包装、标签抽查。
7、对种畜禽质量安全检查(3-9月)。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
8、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质量检查(3-5月)。对我省承担的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进行质量抽查,检查种子的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等指标。
9、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专项行动(9-12月)。重点查处制售假劣小麦、油菜种子等违法行为。
10、组织开展冬季企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12-1月)。检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畜牧法、省种子条例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作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在监管措施上要充分体现“源头把关、过程管控、末端强化”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明确任务分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种业市场和生产基地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
(四)及时做好总结。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于12月10日前将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我厅种业管理处。
联系人:周海丰
联系电话:025-8626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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