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省级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境外投资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申报对象

江苏省注册的外经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对外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2. 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 按照规定,向商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 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中方实际投资。

三、申报所需材料

1.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  申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须有关于贷款和投资的部分;

4. 境外投资项目须提供境外投资核准证书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5.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表回执,或驻外经商机构对项目执行的书面意见,须有经商处盖章和参赞签字;

6. 上一年度获得资金的绩效报告(仅为上一年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

7. 企业上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业务统计数据的截图;

8. 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9. 境外投资汇款证明;

10. 投资合作项目合同复印件;

11. 企业关于境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项目建设、经营图片和费用支出凭证;

12. 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须提供商务部或省级省级商务部门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奖励

当年固定资产的实际投资额的20%,上限800万元。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的,补贴比例不变,补助上限可上浮30%。

五、认定流程

1.申报企业(单位)将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部门;

2.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上报至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财政局;

3.苏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合行文上报至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

4.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联系方式

相城区商务局外经贸科:6683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