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省级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新业态工程合同额≥500万美元)

一、申报对象

江苏省注册的外经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2. 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 按照规定,向商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制造加工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废水(物)处理、危险品处理、电力工程建设、通讯工程建设、石油化工建设等新业态工程项目,项目合同额≥500万美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

1.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  申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须有关于贷款和投资的部分;

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须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复印件(12月1 日前项目)或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复印件(12月1日后项目);

5. 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表回执,或驻外经商机构对项目执行的书面意见,须有经商处盖章和参赞签字;

6. 上一年度获得资金的绩效报告(仅为上一年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

7. 企业上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业务统计数据的截图;

8. 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9.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不包括议标项目)

10.对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11.企业关于境外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项目建设、经营图片和费用支出凭证。

四、认定流程

1.申报企业(单位)将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部门;

2.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上报至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财政局;

3.苏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合行文上报至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

4.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奖励措施

对已开工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金额分档给予补助。联合承揽境外大项目的,应明确合作各方的具体承揽份额。我省企业联合承揽的,合同额可合并计算,补助额按其实际承揽份额计算;我省企业与省外企业联合承揽的,按其实际承担份额计算。上限30万元。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的,补贴比例不变,补助上限可上浮30%。

六、联系方式

相城区商务局外经贸科:6683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