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信综合〔2020〕138号
各设区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厅各处室(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14日
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事前或事中支持的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既包括建设类项目的验收,也包括重大活动、公共服务等服务类项目的考核评价。一次性事后补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省工信厅参照“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办法,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且覆盖各类型项目的原则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密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日常监管,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完成省工信厅委托的项目验收任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支持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项目,省工信厅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验收工作;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仅需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和检验、查新、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再组织专家验收,省工信厅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组织抽查。
第四条 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项目资金主办处室对需要验收的项目,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掌握项目资金拨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延期情况、验收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受省工信厅或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统称“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的项目验收第三方机构,要制定验收方案,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及时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反映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疑点,并接受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监督。
第二章 项目任务书和跟踪
第六条 省工信厅、项目推荐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主要实施内容、项目投资额、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省工信厅建立项目验收全流程网上监管系统,提高验收管理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在江苏省工信系统大数据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监管系统”(网址:http://221.181.145.5:8090 /cjpt)上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书面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的项目进展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资金下达文件;
(四)项目任务书(项目申报书中投资额、资金来源、攻关目标等内容与项目任务书不一致的,以项目任务书为准);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验收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任务书要求;
(二)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用目标等是否达到项目任务书要求;
(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目标;
(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五)对于公共服务类项目,还须评价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服务企业数量、次数、已完成合同金额及被服务企业对服务效果的评价等情况;
(六)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评价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七)其他与验收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 验收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推荐单位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
(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在专项资金监管系统填写《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 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技术和工艺、任务目标和绩效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 对技术攻关项目,需提供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鉴定评价材料(项目任务书没有约定的除外)。包括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改造提升项目,需提供设备、软件交付使用等证明材料。
对服务类项目,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需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或检测报告;有服务任务要求的,需提供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有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要求的,需提供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等证明材料。
3. 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等,并提供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表)。
4.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 涉及安全、环保、消防、生产许可等单项验收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设备招投标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情况。
6.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验收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三)组织项目验收。审核合格后,对明确由项目推荐单位验收的项目,项目推荐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报省工信厅。对由省工信厅验收的项目,项目推荐单位应向省工信厅报送验收申请(须包括推荐单位审核意见及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省工信厅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建议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验收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填写《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出具的项目验收结论负责。验收专家组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组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相关方面(技术、财务等)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推选产生组长1人,组长应是被验收项目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二)与被验收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验收公平、公正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正当理由,项目承担单位也可申请相关专家回避。
(三)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省工信厅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组织项目验收的经费,在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列支。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应保证验收所需工作经费。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二)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三)不通过。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未达到实施目标且难以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第十五条 对初次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定为最终验收不通过。
第十六条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拨付后补助资金,对最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对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投资额和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变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通过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正式说明和证明材料,报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推荐单位向省工信厅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报备:
1.发生项目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事项,但不影响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的完成;
2. 实际总投资减少额不超过项目任务书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1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3.实施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正式变更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工信厅同意:
1. 实施期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2.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
3.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项目任务书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10%、但不超过30%,并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变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实施期提交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在实施期内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或终止。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后,每延期一个月扣减计划补助资金的2%,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延期时间以通过验收的时间为准计算。
(二)延期超过1年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三)对申请终止的,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省工信厅同意。最终确认终止的,收回全部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工信厅于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验收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问题的,撤销验收意见书,责令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项目承担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与查实,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参加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2019年及以前需要验收的项目,从其原管理办法,没有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