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保发〔2020〕30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军队驻苏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要求,现就我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是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保障、制度保障、措施保障,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做好执行采购结果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自2020年4月27日起,全面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32种药品江苏中选结果。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在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后,采购使用相关中选药品。
三、坚持带量采购的政策措施。坚持《江苏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19〕95号)的政策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中选药品质量、供应、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做好目录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四、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突出问题导向,妥善处置执行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提高政策执行力。加大对中选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药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确保质量安全。督促中选企业按时保障供应,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配送率。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审核,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未中选药品不得采取断供停药的“一刀切”做法。监测中选品种和未中选品种的采购进度,定期进行通报,确保如期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培训,精准施策,做好临床使用中选药品的解释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为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我省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