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明电〔2020〕2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精准有序扎实推进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的相关部署,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维护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6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援企、稳岗、扩就业等政策措施,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坚决纠正与疫情相关针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内容
集中清理整顿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害有序复工复产和稳就业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重点为: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情况。包括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经许可(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特别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招聘等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包括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不履行信息审查义务、发布虚假就业信息或含有就业歧视性内容信息、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财物、捆绑收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工信息、组织虚假招聘活动,骗取劳动者财务,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违法发布涉及劳动者户籍、居住地及治愈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等与疫情相关的歧视性招聘信息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抽调精干执法力量,按照分工和时间节点推进落实。要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强化对条线的调度督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执法行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对人力资源服务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对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采取有效手段及时挽回。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涉及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畅通维权渠道。各地要在门户网站开辟宣传专栏,通过线上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维权须知、警示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同时,要依托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媒体发布、工地张贴等渠道发布手机投诉举报二维码,方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便捷及时维权。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和求职者依法维权意识。
(四)主动回应关切,加强风险防范处置。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积极迅速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要结合本地人力资源市场既往监管情况和当前形势动态,认真研判风险,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对出现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新问题、新形式、新苗头,做到防早防小、审慎处置,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做好科学防护,保障健康安全。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和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科学合理做好执法人员和投诉举报场所的防护工作,保障专项执法行动健康安全开展。
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6月10日前对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在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对专项执法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