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
基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广电规(2020)4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精神,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建设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4月24日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

基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建设,形成各具特色、错位竞争、布局合理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基地(园区)集聚和规模效应,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和《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是指经江苏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为主要发展方向,以聚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培育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的扶持政策,为基地(园区)发展提供服务、支持。

(二)组织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的申报、认定、命名工作。

(三)组织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统计工作。

(五)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审核辖区内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三)配合省局督促辖区内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按要求及时报送考核评价材料及统计报表。

第五条  基地(园区)职责

(一)按照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实现基地(园区)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二)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报送考核评价材料,负责基地(园区)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单位统计报表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三)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持基地(园区)发展的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具体政策,将支持基地(园区)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基地(园区)应有科学、合理、清晰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有完善的领导管理体制,已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产业统计等方面实行管理。

(三)基地(园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基地(园区)目标明确、定位科学、特色鲜明;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明显,技术融合应用效果较好;吸纳就业能力明显,集聚作用突出,对周边区域和产业有较强的辐射力;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平台较为完备,平台效应突出;相关技术、人才、资本、政策等资源丰富,具备产业比较优势,营收能力较强、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报条件的基地(园区),均可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为:基地(园区)提出申报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局评估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基地(园区)的基本情况,包括批复成立文件、领导管理体制、运营主体、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

(二)已建成基地(园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影响力及近两年经营情况、获得的表彰奖励情况。

(三)在建基地(园区)目前建设情况、投入产出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四)当地政府对基地(园区)土地、规划、项目、金融、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情况。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省局新认定命名的国家及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进行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的基地(园区)根据其建设情况进行资金补贴。支持原有基地(园区)转型升级,对原已认定的基地(园区)转型升级成功并获得认定的给予奖励。对正在创建的国家及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省局优先将其纳入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并积极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争取纳入国家产业发展项目库。

第十条  协调落实金融支持。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省局认定命名的国家及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省局积极帮助对接落实省文化金融相关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具有广电特色的投融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协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基地(园区)内企业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盈利空间。

第十二条  加大推广示范力度。通过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协调项目对接、引导参与综合展会、支持承办大型活动等,促进基地(园区)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连续多年未发挥优势作用等的基地(园区),省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或撤销命名。

第十四条  基地(园区)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及建设情况材料报至省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