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征收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压实责任,形成合力。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残联、民政、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项工作。

       二、规范征收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需要。各地要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残保金按就业比例分档征收要求,合理设定每档征收比例,通过差别化征收,体现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导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同时继续执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认真落实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等要求,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保障力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我省现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就业服务能力。要探索建立残保金信息归集机制,制定失信等级认定标准,加大相关信息归集与应用力度,更好促进残保金征收和残疾人就业。

       四、健全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关心残疾人事业氛围。为深入落实《总体方案》,确保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交流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收管理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服务残疾人、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pdf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