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8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经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果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其中:有单位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灵活就业等其他情形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延长缴费期间户籍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待其在延长缴费地缴费至满15年后,在延长缴费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我省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地出具不予支付丧葬抚恤费的确认函后,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我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