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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5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政策要求。按照《通知》要求,至2020年6月底前,将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各地在暂缓缴存期间不得收取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暂缓缴存期过后,应告知建筑企业自主选择缴纳方式,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支持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方式提交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严格差异化管理。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按照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标准收缴,不得随意提高标准,缩小范围,依据企业信用状况落实差异化缴纳政策,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

       三是严格实名制管理。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通知》要求保证人员基本信息、劳动用工、考勤管理等管理信息录入,抓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人社部门与住建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加强督促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并请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