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
〔2020〕第14号
近期,我厅在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许可”等九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现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公章,企图以假身份证、假职称证书等骗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的规定。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凡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发现,我厅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八十条第(三)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告。
建设工程企业是资质许可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申请中隐瞒有关情况、使用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企业应当慎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申请材料的准备。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建设工程企业外,对涉事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一并予以公开曝光。
特此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