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强化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的通知
苏管专发〔2020〕13号
各油气管道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推动全省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管道保护日常工作取得实效,推动解决企业怎么管、管什么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站位。以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带动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把管道保护摆在更加突出、更加优先的位置,压紧压实责任,强化隐患治理,筑牢安全基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健全管道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企业一线岗位人员,覆盖本单位和所属各级企业的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管道保护责任体系,制定清单化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有人员管道保护责任,重点要害部位落实安全责任承包制,强化法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管道保护职责应清晰明了、可操作、能落实。
(三)完善管道保护规范化管理。完善管道保护日常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工作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制定管道保护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严格工作标准。落实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节假日关键敏感时期带班领导、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分级负责制,保证通讯渠道畅通,及时报告处置各类重大问题。
(四)落实管道保护资金投入。管道企业应将管道保护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运用新技术、新装备强化管道保护科技支撑,通过加大管道保护科技投入,提高管道保护综合性预判、智能化管控能力。
(五)抓好管道保护教育培训工作。突出员工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培养,通过管道保护岗位职责培训全面落实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水平,进一步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管道保护教育培训应突出管道保护警示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管道保护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主动履职尽责。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处置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隐患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步骤,定期排查管道外部风险隐患。企业一线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报送企业相关部门,重大隐患第一时间报送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对发现的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落实问题隐患统计分析研判制度,分析问题隐患形成原因,制定防治措施,避免旧隐患复发、小隐患变大、新隐患增加。
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管道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管道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管道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带头执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依法依规履行管道保护责任,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深入推进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召开管道保护工作会议,听取和采纳员工关于管道保护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研究部署重要时期、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管道保护工作。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本企业的管道保护工作,组织或参与1次管道外部巡线,及时督促整改管道外部问题隐患。
(二)强化源头管理。管道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管道应急处置机制;设立专门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按照管道长度、地区等级配齐岗位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配备维抢修队伍或与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签订维抢修协议。新建管道应符合全省油气发展规划或年度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管道路由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管道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并按核准(备案)内容,严格落实各项管道保护措施,办理各项规范性文件。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在六十日内将竣工资料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日常巡线、维护和管理。完善管道保护机构,充实管道保护力量,合理配置巡护人员和巡护工具。加强线路巡护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巡线路线,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告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畅通信息收集渠道,优化施工全过程管控模式,确保施工期间管道零伤害。加强管道沿线桩牌设置维护,确保位置准确、间距达标、字迹清晰,起到标识警示作用。加强管道防腐蚀管理,排查并有效管控管道沿线交直流电位干扰,及时调整阴极保护设备参数,确保管道保护电位达标。加强废弃管道管理,落实无害化处置和报备手续,确保所有管道得到有效监管。加强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时修订更新并按相关要求报备,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加大隐患排查整治。管道企业应建立全员参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深入开展管道沿线建筑物占压、挤压管道、第三方施工、穿跨越等外部隐患的调查、辩识、建档、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隐患逐一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在人员、物资及时间安排上给予充分保障。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标准》对上述管道外部隐患进行分级管控,对重大隐患进行细致分析、科学评估,制定严密可靠措施,确保及时得到整治。加强隐患整改后的持续管控工作,防止同一隐患重复发生。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五)创新管道保护科技手段。构建智能化管道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整合视频监控、无人机、智能测试桩、管道光纤预警等智能传感设备,实现管道及周边环境全方位感知,综合性预判,一体化管控,有效提升管道保护科技水平。利用管线探测和测绘、内检测等技术手段,收集、校核管道基础数据,构建完善数字化管道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有效支撑管道保护各项工作。管道企业应从源头把控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质量,不断提升管道科技含量。
(六)加大沿线地区管道保护宣传。定期开展管道保护宣传活动,以“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注重实效”为实施原则,对管道沿线单位、基层组织和村民进行“一对一”精准宣传,制作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事故案例警示宣传,增强管道沿线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营造懂法、守法、依法保护管道的良好氛围。
(七)规范管道保护教育培训。管道企业应严格执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坚持“先培训再取证,先持证后上岗”的原则,保证全员持证上岗,强化员工业务素质和岗位胜任能力。制定有针对性的员工培训计划,持续开展包括日常安全和专业技能培训在内的各类理论及实操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能力。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八)加强企业自查自改。管道企业应定期开展主体责任措施完成情况自查自改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制定自查计划,细化自查项目,通过查阅资料台账、现场对照检查等方式排查薄弱环节,做到对标对表、全过程清单式自查,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知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跟踪整改进度,不断完善自查整改制度。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借助行业专家力量,增强检查专业化水平。
(九)落实内部监督职责。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监督职责,定期组织对所属企业、场站管道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每一次监督检查情况登记造册,督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研究分析问题隐患产生的根源,帮助基层一线企业、场站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到位、相同问题隐患反复出现的场站要实施内部处罚。
(十)鼓励群众监督。管道企业要广泛动员群众和企业员工及家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提高举报奖励金额,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界提供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线索,提升公众监督与社会参与度。引导社会舆论关注管道保护,鼓励媒体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曝光,推动管道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三、加强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管
(一)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全面开展督查检查和明查暗访,检查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式”检查,下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暗访抽查,对暗访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瞒报、漏报以及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加大督查检查和随机抽查频次。各地管道主管部门要改进检查方式,强化专业性和专项性检查。
(二)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督促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四项制度。一是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每一轮涉及13个设区市全覆盖的管道保护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问题整改不力的地区和管道企业下发限期整改督办单。二是建立警示约谈制度,省、市管道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对没有按时整改或反复出现类似问题的管道企业进行约谈。三是建立企业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管道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1次企业管道保护工作会议,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听取管道企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四是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管道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经市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开展“蹲点”检查,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进行全省通报,并抄送企业总部。对瞒报、谎报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通报3次以上的企业申请建设后续管道项目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加大联合惩戒。对同一问题隐患被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累计下发2次及以上督办单的企业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存在以隐瞒、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检查监督,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管道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强化正面激励。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引导管道企业紧跟行业发展步伐,推动创新发展。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和帮助管道企业交流学习业内好经验、好做法,提升管道保护水平。适时推荐若干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好的企业作为示范单位,在全省推广其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有效调动企业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管道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