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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0〕15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对《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主要包括: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研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资金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资金扶持政策;编报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指导市县知识产权局做好项目管理,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组织项目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按规定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主要包括:配合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下达任务清单,管理使用下达资金;指导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及时、合规使用资金;会同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知识产权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根据下达任务清单,落实具体项目任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监督具体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做好项目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配合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知识产权发展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围绕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专利奖补、知识产权专项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营造知识产权发展良好环境。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主要用于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地理标志培育、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等省级重点项目,支持促进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根据省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任务,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资金按项目专款专用,不得统筹;指导性任务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支持与约束性任务项目同类的项目。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知识产权发展奖补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等。基本因素包括地方知识产权产出情况、财力状况等。业务因素包括上年工作开展情况、当年专项任务、政策性支持等。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工作目标考核、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规模每年可适当进行调整。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按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

第四章   资金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指导性任务资金,原则上资金与任务清单要同步下达。

第十四条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下达通知要求,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实施方案与绩效目标,并于收到省下达资金后30日内,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应根据报备的方案,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各地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市县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由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原《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171号)、《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苏财教〔2018〕101号)、《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