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五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选拔的通知

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五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选拔的通知

苏财会〔2020〕1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会计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苏财会〔2011〕48号)等,省财政厅决定启动江苏省第五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报名范围

报名参加江苏省第五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选拔的人员应来自江苏省内大型企业、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大型会计中介机构。

(二)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底),身体健康;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单位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务及相关部门正职和副职、会计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和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论文);

5.职称或执业资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

(2)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3)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4)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仅限本科院校财务及相关部门副职以上人员);

(5)具有会计师职称(仅限大型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正职以上人员,大型企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选拔程序

培养对象由省财政厅组织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和初审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英语水平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论文等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单位规模证明(包括单位简介、员工人数、财务机构设置以及会计人员数量和职称情况、年度财务报告等)以及承诺书,于2020年8月21日前报所在设区市财政局。中央在苏单位的申请者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的申请者报省国资委,省属高校的申请者报省教育厅,省属医院的申请者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直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者报省注协。申请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于2020年8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审核和背景资料评分

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判,按照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根据背景资料评分细则进行评价。所在企业为特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获得市厅级以上学术奖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计算机本科以上学历等,予以加分。

经审核和背景资料评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

1.背景资料评分得分前10名;

2.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通过审核的其他申请人员参加笔试。

(三)选拔笔试

笔试范围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会计准则制度、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相关知识,着重考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人员名单及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选拔面试

笔试结束后,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省财政厅网站公布。面试为结构化面试,重点考察知识结构、专业素养、政策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际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

(五)确定培养对象

面试结束后,根据背景资料评分、笔试、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入选学员名单。拟入选学员名单在省财政厅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入选者本人和所在单位。

江苏省第五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招生人数初定为50人,以企业类为主。

三、培养时间和地点

培养周期为3年,计划2020年年底前开班,培训地点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主,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培养方式

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学员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

(一)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论坛、现场教学等方式为主,主要是通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优化知识结构、更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养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养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

集中培训计划每年安排5-6次,每次5天左右。

(二)在职自学

建立高端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学习,完成规定的自学任务,定期参与各种形式的讨论,按时参加省财政厅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提交学习成果。

(三)课题研究

课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财税、会计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按照要求完成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和正式答辩等环节工作。

五、培养管理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对学员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实行淘汰制。

(一)建立学员档案

详细记录学员参与培养的各种情况,并收集学员参与社会服务等相关信息,建设并完善培养效果相关指标的数据库。

(二)记录学员考勤

学员因故缺席培训,应提前书面(所在单位盖章)向省财政厅请假,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记录学员考勤情况。

(三)开展学员考核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拟定学员考核管理办法,并依据此管理办法进行学员考核,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四)颁发证书

培养项目完成,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厅颁发《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

六、培养经费

学员在培养期间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其他培养费用由省财政厅专项经费解决。

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工作,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主动联系、积极沟通,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认真做好组织报名和材料初审等工作。

本次选拔工作的相关信息(笔试人员名单及具体时间和地点、面试人员名单及具体时间和地点、拟录取学员公示等)将通过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jiangsu.gov.cn/)“会计综合管理平台—公示公告”栏目发布,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网站信息。

联系电话:025-83633208。

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doc

承诺书.doc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