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20〕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自贸组发〔2019〕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273项。其中,赋予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221项,赋予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124项,赋予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171项。赋权区域按照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的实施范围执行。
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主动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逐个事项制定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措施,明晰各方监管职责和边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赋权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自贸试验区完成职权移交工作。
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审批和监管联动,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要参照省级管理事项赋权模式,加快赋予自贸试验区市、县(市、区)级管理事项,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高效、便利、优质的扁平化行政审批体制。
附件: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273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